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二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2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6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载李某某沿G234线由南往北行驶,途经G234线祁东县永昌街道梅塘町村9组路段,遇被害人周某某横过G234线,张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碰撞行人周某某,导致周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2020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12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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