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51972********,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登封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5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山东临工******轮式装载机车,沿登封市宣化镇土门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土门村海沟村路段时,与行人被害人景某某相撞,致景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景某某系被较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且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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