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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性,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5********,仡佬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8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贵DW****号小型轿车从石阡县坪山乡往石阡县泉都街道雷屯村方向行驶。19时22分,当该车行驶至石阡县城北快速通道0KM+800处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任某某撞倒在地,造成任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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