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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街道**路**号**花园**幢**梯**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闽******的小型轿车,由南安市**街道**路往南安市**大桥方向行驶,于10时41分许行驶至南安市**街道**路旧行政服务中心路段时,碰撞自路左往路右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乙,造成陈某乙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立即停车查看,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

2020的4月1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陈某乙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4月22日,经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乙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传唤自行到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出警工作说明、南安市公安局110接警单、现场调查记录、酒精呼气测试单、尿检材料、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及截图。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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