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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3********,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福安市**镇**村**号,现住福安市**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宁德**物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2019年12月12日10时40分许,张某某驾驶公司的闽******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重型罐式半挂车从福鼎市沙埕镇往福鼎市城关方向行驶,行经沙叠线29KM+600M处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碰撞同向行走的被害人赖某某,造成赖某某当场死亡。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赖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12日,福鼎市公安局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案发后,宁德**物流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46.8万元,张某某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实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交通事故多元调处中心调解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情节,且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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