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0时02分许,张某某驾驶豫A****T/冀G****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驶至二广高速湖北襄荆段襄荆向1666KM+900m处时,追尾刘某某驾驶的豫R*****/豫R****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造成豫A****T/冀G****挂车乘车人游某某(殁年33岁,系张某某妻子)于当月2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2019年11月23日,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三支队荆门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游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张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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