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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解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86********,汉族,大学本科,河南****有限公司技术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焦作市解放区**路**家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8月2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7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豫H*****号小型普通客车经学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普济路与学苑路交叉口东约100米处,分别与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姬某甲、姬某乙、乘坐轮椅的闫某某相撞,造成闫某某受伤害后死亡,姬某甲、姬某乙轻伤一级。经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解放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并已就造成被害人闫某某死亡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积极为被害人姬某甲、姬某乙疗伤,承诺赔偿其全部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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