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诏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乡**村十**组,现住福建省漳州市**公司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2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闽E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E****挂)途经诏安县南环城路双港小学路段,实施右转过程中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局损,陈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现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

2020年8月25日,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害人陈某某符合在交通事故造成胸腹盆腔内多器官脏器严重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2020年9月21日,诏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0年9月21日,被害人陈某某家属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陈某某的家属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张某某行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谅解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诏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