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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镇**村**组,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远波,贵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张某甲驾驶贵AA****号小型轿车搭载张某乙、李和生从正安县碧峰村田坎组往碧峰村羊坎组方向行驶,当曰19时15分许,行驶至正安县**镇**村**组张家咀路段时,车辆驶离道路侧翻下坎,致张某乙当场死亡,张某甲、李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29日正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张某甲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获得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谅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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