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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乡**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释放并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6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贵A****R号小型面包车搭载其妻子戴梅珍,沿清镇市卫城镇外环路往王庄乡方向行驶,行驶至清镇市卫城镇牌坊路段时,撞到道路右侧的行人某某某,造成被害人某某某受伤后救治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3月5日,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某某系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死亡。2020年3月7日,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贵A****R号车制动系工作状况正常,转向系工作状况正常。2020年3月18日,经清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某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2020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张某某自愿支付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万元,由保险公司支付被害人家属225000元,被害人家属谅解张某某。2020年4月20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害人家属肖云龙人民币225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张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无犯罪前科,是过失犯罪,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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