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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县检一部刑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现住址通化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搭载其丈夫被害人吕某某,由通化县**镇**组去往通化县**镇街里行驶至**村**大桥往**乡方向200米道路处时,与相对方向虢某某停在道边的吉EM****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张某某受伤、吕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吉林博尔司法鉴定所涉案无号牌建设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经通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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