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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74********,仡佬族,初中文化职业保安,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道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08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贵C5****小型普通客车搭乘韩某某从道真自治县忠信镇往道真县城方向行驶,当行至吊卡线(吊脚楼一卡门)(小地名: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淞江村天和祠路段),其车前端撞向行驶方向道路右侧的土坎上后仰翻于道路上,造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受伤、乘车人韩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属初犯,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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