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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未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51970********,侗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7时2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贵H****2号轻型货车,由贵州省镇远县青溪镇往蕉溪镇郎洞方向行驶,行径至五甘线(五里牌-甘耙哨)16公里900米(小地名:杨家寨)路段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谨慎驾驶,致使车辆碾压正在公路上玩耍的被害人尹某某,造成尹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尹某某经岑巩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18日23时40分死亡。经镇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尹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镇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尹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复合伤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虽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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