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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组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陶树学,长岭县法律援助中心。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19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超速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由长春去往长岭途中,沿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事故地(G334线739KM+800M)将前方行人季某甲撞飞,致车辆损坏,季某甲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长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季某甲无责任。2020年3月30日,张某某赔偿季某甲家属人民币十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长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谅解书、协议书、张某某通话记录、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

2.证人刘某某、吕某某、季某乙、高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长岭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社会危害较小,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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