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96********,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私企职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曙光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牌照号为粤******的小型轿车沿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新建路与雨花路的西北交叉路口时,因超速变更车道而未及时注意前方动态,导致其所驾驶的车辆将骑乘两轮电动车由北往南行经此处的被害人伍某某撞倒,致使伍某某重型颅脑损伤。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当场要搭乘其车辆的朋友拨打120急救及110报警,并配合抢救。伍某某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积极赔礼道歉、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礼道歉、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又是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3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