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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县检一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绵竹市,住四川省绵阳绵竹********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阿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阿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1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杨某某、杨某某老婆谭某某、江某某四人一行驾驶(途中张某某和杨某某交替驾驶)川F78268重型半挂牵引车准备去格尔木拉货。张某某因超速驾驶车辆途经阿坝县雷达站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同车人员杨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阿坝县交警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张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谭某某、江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车辆已依法返还绵竹市富利通运输有限公司。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左兆伟

2020年4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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