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佳县检刑不诉〔2024〕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71980*******,*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村,**人员,住绥德县**镇**村。2023年12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11月20日14时5分许,张某某驾驶陕K****5/陕K****挂“**”牌重型半挂车(由寇某某乘坐),沿G339滨州榆林线由北向南行驶至940KM+100M弯道路段处时车辆侧翻,从而造成本车、佳县公路段所管理的道路、**村委会所管理的道路、李某甲所有的房屋以及树木、李某乙所有的树木、李某丙所有的树木、李某丁所有的树木均受损,张某某受伤、寇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当事人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寇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表检验分析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能认罪认罚,对被害人家属民事赔偿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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