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治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41990********,回族,初中,工作单位青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治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治多县公安局逮捕,治多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2日向治多县公安局提出改变强制措施的意见,同年12月20日被治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治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07时30分许,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施工现场作业时,因倒车时未观察车周围情况,将现场发放票据的马某某碾压致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豪牌ZZ3257********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机动车行驶证一本、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一本、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身份证已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治多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治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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