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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09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安徽省亳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82********,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亳州市******行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核载15370kg,实载46120kg)的浙G6****号重型自卸货车从义乌市**街道至**镇;同日14时34分许,当其驾车沿**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义乌市**街道**路与**大道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同向直行进入路口的由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及赵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配合交警调查。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系车祸致颅脑毁损伤、胸部损伤死亡。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就事故赔偿达成和解并履行,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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