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70********,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乡**村委会**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广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载货摩托车,载陆某甲、陆某乙、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贺某某、余某甲、余某乙,由**小组驶往**村委会方向,12时20分行至**乡**至**K0+800M路段时,驾驶的车辆驶出出路面翻下陡坡, 造成陆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陆某某、张某某轻伤一级;苏某某轻伤二级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自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得到被害人和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死者是其母亲,具有自首情节,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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