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贾汪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秦某甲,男,殁年68岁,环卫工人。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1时6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46公里每小时时速(限速40公里每小时)驾驶苏CH****号小型轿车沿徐州市民主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恩华大厦门前时,与推行自行车由东向西横穿马路的秦某甲发生相撞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秦某甲受伤。后被害人秦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所鉴定,秦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颈椎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秦某甲无责任。张某某对事故责任无异议,未提出复核。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死亡医学证明书,协议书、谅解书,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秦某乙、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科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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