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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车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3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号,现住库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于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库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联系方式:152********

辩护人刘*,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库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02日21时10分许,张某某在库车市**************工地驾驶新****号车倒车过程中,将工地工人祝某某碾压致死。库车市公安局认为:张某某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之规定,认定:被不起诉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不起诉张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被害人也要求不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且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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