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南昌******本铃牌两轮电动车(车架号:13532185090****)在本市高新区天祥大道延伸段由东向西行驶至吉南村段时,与前方行人吴某甲和吴某乙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吴某甲和吴某乙受伤,后三人被送往医院治疗,其中吴某乙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吴某甲于同年7月6日死亡,经鉴定系交通事故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某即被送往医院,出院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6.人体损伤程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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