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乡**村**组,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乡**村**组,职业:出租车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经历:无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时**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出租车吉CT****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敬老院南侧100米处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低头看手机时一瞬间与前方同方向在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步行的行人被害人杨某某相撞,被害人杨某某头部撞在轿车的前风挡上,将前风挡撞碎,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杨某某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下车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然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120急救车赶到后将被害人杨某某送往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进行救治,2019年10月29日,四平市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对该案进行责任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四公交认字[2019]第0448号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19年11月11日被害人杨某某被其儿子杨某甲办理出院并送至****家庭托老所休养(杨猛证实当时杨某某状态神志不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被害人杨某某于2019年**月**日死亡。
2020年**月**日,吉林大众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吉大众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2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杨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脑功能衰竭而死亡;此次交通事故伤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2020年**月**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第二任妻子所生儿子杨某甲和被害人杨某某第三任妻子谢某某(除去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外)共计4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儿子杨某甲和被害人妻子谢某某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出具《谅解书》被害人家属杨某甲和谢某某均表示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任何民事及刑事责任,恳请司法机关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视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拨打120救护电话和110报警电话,无酒驾和毒驾的行为,属初犯、偶犯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接受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表示不在追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任何刑事及民事责任给与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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