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63********03131915,汉族,大学文化,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12日由广汉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30日14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川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汉市新丰场镇青白江公路(新丰狮象村14组路口段)时,超越停在路边车辆越过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由叶某某驾驶并搭载何某某的无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叶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何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拨打了120、110电话,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

案发后,张某某积极履行赔付义务,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勘验笔录、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以及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付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其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