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宝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3199406******,汉族,中专文化,宝清县***公司临时聘用人员,住宝清县***镇***村。2019年12月12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宝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0日被宝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15 日16 时10 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黑J8***号小型轿车沿宝清县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县自来水公司南侧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陈某某(男,66岁)发生碰撞,此起事故造成陈某某死亡,黑J8*** 号小型轿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侦查,2019年1月1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自愿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宝清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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