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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12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依法讯问了张某某,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其本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1日17时58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面包车沿济南市历城区唐王中路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驶至港华燃气86号桩处时,因其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韩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韩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韩某某符合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韩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韩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韩某某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的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综上,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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