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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7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号,住该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1月21日将本案退回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无证驾驶鲁A*****小型轿车,沿长清区**街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与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左转弯的被害人孟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孟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隐瞒事实、指使卢某某驾驶事故车辆离开事故现场,待交警、医护人员赶到后离开现场。2019年9月15日,被害人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接电话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取得其谅解的法定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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