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烟台路**号102户。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9日19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持C1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口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农业银行门前处,适遇被害人孙某臣徒步过道路,由于张某某观察不周,将孙某臣撞倒致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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