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88********,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岳池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岳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9时,张某某驾驶川XF****小型普通客车沿苟红路往岳池县城方向行驶,该车行至**镇**村唐某某家房屋门前路段时,先后与吴某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孙某某驾驶的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乙当场死亡,吴某甲、孙某某、吴某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岳池县公安局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受害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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