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93********,汉族,小学文化,达州日日顺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现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1日上午,张某某持“C1”证驾驶川S*****车辆搭乘罗某某、李某某、潘某某从达州市通川区向平昌县白衣镇方向行驶。当日上午8 时18 分许,当车行驶至平昌县涵水镇幸福村道路处时,张某某为躲避前方经过的一条狗,朝左打方向,将左前方路过的行人吕某某撞倒,张某某立即拨打了120、11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吕某某经送医治疗于2018年1月12日抢救无效死亡。经平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吕某某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中头面部损伤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平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死者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已全额赔付,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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