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0324195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镇**村,现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田县公安局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5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号牌为浙C*****小型汽车,从桂阳方向往新田县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新田县新嘉公路上车村路段时,与被害人谢某某相撞,造成谢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10月29日,经新田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谢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及时电话报警,在现场被交警抓获,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2020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谢某某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自动投案,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达成和解,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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