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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车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曾用名张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住新疆和田********养鸡场,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库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6日01时50份许,张某驾驶新****号三菱牌小型轿车,沿库车市X31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7公里700米处,在于路面其他车辆会车过程中碰撞在该路段由西向东横穿马路的行人萨某某,导致萨某某当场死亡,新****号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张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库车市公安局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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