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72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3707251972********,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昌乐县鄌郚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1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三轮电动车(载其母亲董某某),沿青柘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昌乐县**镇**村路口,向右拐弯时,车辆发生侧翻,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董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昌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张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害人董某某近亲属张某乙、张某丙、张某戌均对张某甲表示谅解、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张某甲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