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3月3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19年11月28日17时30分左右,驾驶吉AP5891号大货车沿榆树市至八号镇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八号镇八组路口处将行人张某乙撞倒致死,后张某甲投案自首,经鉴定张某乙系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张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乙无责任,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无前科劣迹,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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