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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3********,汉族,大学本科,住宁都县****小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227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早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赣B0****号小型轿车沿宁都县梅江镇**路行驶至**大酒店门口交叉路口路段右转弯时,与同方向徐某某驾驶的赣州临时****8号二轮电动车发生了碰撞,造成徐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张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当即报警并在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肇事经过,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补偿,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双方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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