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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村,住本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6日19时50分,在安平县郑北路与北大堤交叉口处,张某某驾驶冀T*****低速货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南向北步行的苏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苏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研究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苏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且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主动对死者家属经济赔偿取得谅解,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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