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公刑不诉〔2019〕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6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4月24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22时30分许,张某某驾驶冀******号小型汽车沿京赞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易县卓家庄村路段时,与行人张某建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建死亡,车辆损坏。经现场勘查,综合分析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建无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别克冀******小型汽车一辆,行驶证壹本一并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