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6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8时1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豫D***10号轻型货车行驶到汝阳县**镇**村东十字路口处,倒车时与行人姚某某相撞,造成姚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张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8月19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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