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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渑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1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义马市,现住**路**小区**号楼**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12时许,张某某驾驶豫M****号小轿车沿连天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到808公里+600米处(渑池县**镇**桥西),因躲避对向货车时向右变更车道与临时停车下人范某某驾驶的豫*****号小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豫******号小型客车乘坐人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12月5日,李某某经义马市**集团总医院治疗无效死亡,12月10日渑池县交通大队委托渑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死者李某某进行鉴定,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符合车祸致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及脑挫伤后死亡。2019年9月12日,经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张某某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双方报警,张某某在现场等待并配合交警处理事故,其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7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损失72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渑池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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