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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4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8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早上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浙JA5***车辆沿本县管铁线自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管铁线12K+500米附近时,与自西向东行走的行人应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及被害人应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仙居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于2020年8月3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方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损失,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9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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