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89********,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潘集镇**村**庄**户,现住田家庵区***城*期*号楼****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09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皖DB****号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淮南市潘集区潘集镇飞雁加油站西100米处,车辆行驶到道路南侧,碰撞到由东向西从道路南侧步行的被害人张某甲,至张某甲受伤,车辆受损。2020年1月29日,张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3月4日,经潘集交警大队研究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2020年3月1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张某甲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除保险公司理赔款之外,另补偿张某甲近亲属16万元,张某甲近亲属出具谅解书对其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自首,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且取得其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研究,对张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张某甲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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