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从嘉鱼县潘家湾镇羊毛岸村出发沿武嘉线往老官集镇方向行驶,车上搭载其女儿被害人罗某某(10岁),行至老官通武街路段时,遇同向停靠在道路右侧韩某某驾驶的皖C****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C****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因张某某驾车未确保安全,韩某某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致三轮摩托车与皖C****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相撞,造成罗某某伤重死亡、三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嘉鱼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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