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5********,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成武县,住武成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20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鲁******重型仓栅式货车沿G209国道由怀化市开往洪江市方向,11时57分许,途经中方县城铜锣湾大酒店门口路段向右变更车道时,恰遇被害人陈某某驾驶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慢车道正常行驶,由于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变更车道时影响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致使湘******号摩托车与其所驾驶车辆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中方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各项费用和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属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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