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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公诉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常宁市**局职工,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镇**组**号,现住常宁市**花园**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9时4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湘******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常宁市家馨花园后门路段时,遇被害人张某乙同向行走在其前方,因摩托车加装遮阳伞妨碍视线,致使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车头撞倒张某乙,造成张某乙当场死亡,张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随后张某甲即委托赶到现场的妻子彭某某拨打110报警,然后前往医院治疗。经常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甲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张某乙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6月1日,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78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宁市人民法院起诉。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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