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79********,江西省金溪县人,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金溪县**坊乡**坊村**坊组**号,现住湘潭市岳塘区**路**号楼。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4日17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防盗备案号为湘潭569673的绿佳牌二轮电动车,沿湘潭市雨湖区莲城大道辅道由天元广场往护潭广场方向行驶,行至“老刘家黑山羊饭店”路段时,撞到了行人周某某,造成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张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被害人周某某的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按协议支付了赔偿款157999.9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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