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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3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16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2日19时许,张某某驾驶贵**号小型轿车从盘州市**镇**村沿威某某公路往盘州市**镇**村方向行驶,于19时36分行驶至威某某公路42KM+100M处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使该车碾压在道路上醉酒后呈仰卧状行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05日张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死者家属共计贰拾万零陆佰元(200600.00)元整,现已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2020年01月20日,经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后,认定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有自首、赔偿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等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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