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闽B*****轻型货车沿漳东线由笏石往莆田方向行驶,途经莆田市黄石镇瑶台村广汇搅拌站路段时,撞向在人行道上行走的被害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立即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经鉴定,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2019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5.3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赔偿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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