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7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镇**村**组,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08日15时许,张某某驾驶陕A****B小型轿车沿学府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学府大道与书香路丁字口时,适逢徐某某驾驶陕西省A68***5号电动二轮车沿学府大道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左转弯,两车相撞,造成徐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徐某某经医院救治后于2020年02月12日死亡。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徐某某因交通事故外伤致重型颅脑损伤、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经事故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徐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民事达成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等材料;
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朱某某等证人证言;
4.诊断证明等材料;
5.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
6.收条;
7.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进行赔偿,并实际支付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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