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66********,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2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0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豫K*****号小型越野客车沿许昌市东城区学院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前进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沿学院路自北向南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赔付到位,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取得了王某某的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供述、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赔付到位,张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同时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悔罪,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